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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16 安全
免遭不可承受的危险的伤害。
说明:安全与危险是两个不可分割的相对的概念。
2.17 可承受的危险
组织根据法律义务和职业安全卫生方针,将危险降低至可接受的程度。
说明:
(1)危险是否可承受,有组织自己判定;
(2)组织判定危险是否可承受的依据,是有关的法律和其他要求以及组织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。
3.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素
图1 成功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要素
3.1 一般要求
组织应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。
3.2 职业安全卫生方针

组织应有一个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,以阐明整体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和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承诺。
方针应该:
(1)适合于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特点、危险性质和规模;
(2)包括对持续改进的承诺;
(3)包括对组织应遵守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、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;
(4)形成文件,付诸实施,予以保持;
(5)传达到全体员工,使每个人都认识到其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义务;
(6)可为相关方所获取;
(7)定期进行评审,确保其适宜性。
说明:
(1)职业安全卫生方针要形成文件,并传达到全体员工和相关方;
(2)职业安全卫生方针要承诺遵纪守法和持续改进;
(3)职业安全卫生方针要适合组织特性,要进行定期评审。

3.3 计划
3.3.1 危害辩识、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计划
组织应建立和保持危害辩识、危险评价和必要的控制措施的实施程序,实施程序应包括:
— 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;
—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;
— 作业场所内的设备,无论是由组织还是由外部提供的设施。
组织应确保在确立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时,对这些危险评价的结果及控制的效果进行考虑,并将此文件化并保持最新。
组织所采用的危害辩识和危险评价的方法应该:
—依据其范围、性质和时间安排绩效确定,以保证其方法切实可行,具有可操作性;
—确定危险级别;
—与运行经验和所采取的危险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适应;
—为确定设备需求、明确培训需求和开展运行控制,提供适宜信息;
—提供必要的监测活动,保证实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。
说明:
(1)危害识别、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是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础;
(2)危害识别、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的具体内容,在不同行业和单位是不尽相同的,组织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;
(1)非常规的活动包括异常和紧急情况;
(2)在进行危害识别、危险评价时应考虑:
a.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,同时确定识别危害、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的性质、时限、范围和方法;
b.职业安全卫生方针
c.以往的事故和经验教训,如关于最佳典范、与组织相关的典型危害、类似组织发生的事故和事件的信息;
d.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和评审和不符合;
e.员工的信息和反馈;
f.关于组织的设施、工艺过程和活动方面的信息,包括现场计划、工艺流程、危险物料的库存量、相关物料的毒理学和其他职业安全卫生资料、监测测量数据、作业场所环境数据等;
(3)危害识别、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文件要包括识别危害、评估现有的(或拟定的)控制措施下的危险和隐患、评估残余危险的可容许程度、确定所需的附加危险控制措施、评估危险控制措施是否足以将危险降至可容许的程度; |